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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承包人撤回司法鉴定申请,双方当事人自行委托第三方对工程价款出具咨询意见后,能否重新申请司法鉴定?

工程价款系列之结算依据
 
Q:3.220 承包人撤回司法鉴定申请,请求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委托第三方对案涉工程价款出具咨询意见并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第三方出具意见后,承包人能否不认可该咨询意见,重新申请司法鉴定?

A:不能。但咨询意见存在重大错误的,应予纠正后采信。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0条 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
 
裁判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2361号
裁判观点关于江源电力公司出具的审核报告能否采信的问题。在新建业公司撤回司法鉴定申请,请求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委托第三方对案涉工程价款进行审计时,一审法院已向新建业公司释明法律后果,新建业公司表示清楚第三方审计结果具有约束力,同意以该审计结果作为定案依据。新建业公司与新城公司自行委托江源电力公司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审计,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江源电力公司出具的审计结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在江源电力公司出具审计结论后,新建业公司单方不予认可,该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新建业公司的再审申请事由和理由均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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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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