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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施工单位申请查封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法院裁定查封,但查封后未公示的,该查封能否对抗善意买房人?

诉讼程序系列之执行
 
Q:7.92 施工单位申请查封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法院裁定查封,但查封后未公示的,该查封能否对抗善意买房人?

A:不能。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4条第3款 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裁判案例:(2017)最高法民再90号
裁判观点本案再审争议焦点是李某某对烟台市福山区天府街15-7号房屋的权利能否对抗德润建筑公司向法院申请的强制执行。本案中,烟台中院于2010年4月23日作出查封包括案涉房屋在内财产的民事裁定,于2010年4月23日、4月28日分别向国土局、房管局送达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于2010年6月29日分别向天府房地产公司、德润建筑公司送达民事裁定书和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李某某于2010年12月17日与天府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11年1月19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于2011年2月24日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李某某虽是在烟台中院作出查封财产的民事裁定之后与天府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产权证书,但并无证据表明查封财产在李某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办理产权证书时已经进行公示,亦没有证据证明李某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办理产权证书时知道涉案房屋已被查封。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烟台中院的查封案涉房屋的行为不能对抗作为善意第三人的李某某。因案涉房屋所有权已转移至李某某名下,德润建筑公司基于其对天府房地产公司的债权要求执行案涉房屋,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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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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