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工一卡通】第三人自愿承担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在第三人未能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承包人能否继续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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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系列之连带责任
A:若该协议无债务转移的意思表示,承包人可以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裁判案例:(2014)浙杭民终字第1975号
裁判观点:富城公司虽与兴隆公司签订了《尾款支付协议书》,但是富城公司是以自己的名义愿意承担债务,并无债务转移的意思表示,且兴隆公司也从未同意因签订了《尾款支付协议书》而免除西湖电影站、电子研究所支付工程款的债务,故在富城公司未清偿债务的前提下,兴隆公司仍有权向西湖电影站、电子研究所主张权利。案涉工程款的最后5%虽作为保修金,但其实质仍为工程款,与之前的工程款属于同一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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