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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诉讼中未提出独立请求且判决结果也未涉及其实体权益的第三人,有没有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权利?

诉讼程序系列之第三人
 
Q:7.90诉讼中未提出独立请求且判决结果也未涉及其实体权益的第三人,有没有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权利?

A:没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2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裁判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3137号
裁判观点博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时,并未将信达公司列为被告,也未将其列为第三人。经益宁公司申请,一审法院追加信达公司作为第三人而参加诉讼。信达公司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一审期间信达公司仅是提交并发表了陈述意见,并未向一审法院提交起诉状,也未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故二审法院认定其在本案中仅属一般意义的案件第三人,而非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并无不当。因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并未判决由第三人信达公司承担任何民事责任,判决结果亦未涉及其实体权益,故其不具有就本案提起上诉的权利,二审法院以信达公司没有上诉权为由驳回其上诉,并无不当。信达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并无上诉的权利,亦无申请再审的权利...驳回信达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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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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