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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法院判决施工单位承担责任,执行中冻结其分公司财产,分公司以其借用该施工单位资质、其对被冻结账户里的财产享有

诉讼程序系列之执行异议
 
Q7.89 法院判决施工单位承担责任,执行中冻结其分公司财产,分公司以其借用该施工单位资质、其对被冻结账户里的财产享有所有权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A不能。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14条第1款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裁判案例:(2016)最高法民再149号(公报案例)
裁判观点:建和分公司系圣祥公司的分支机构,其与圣祥公司之间的关系应当受到《公司法》规定的调整。且***提出的其与圣祥公司关于建和分公司经营模式的内部约定,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既然建和分公司系圣祥公司的分支机构,而案涉争议款项又在建和分公司银行账户内,故该笔款项在法律上就是圣祥公司的财产。在对圣祥公司强制执行时,如未出现法定的可以不予执行之情形,人民法院可以执行该笔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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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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