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工一卡通】政府投资的市政工程委托代建,总承包人起诉代建人后,申请法院追加政府方为第三人,法院未追加是否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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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程序系列之第三人
A:委托代建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法院不同意追加政府方为第三人不属于程序违法。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2款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裁判案例:(2016)最高法民终675号
裁判观点:上诉人圣奇公司认为一审法院未追加黔西县人民政府为诉讼第三人,违反法律程序。本院认为,案涉工程为市政工程,由黔西县人民政府委托山城公司进行投资代建,后山城公司将工程发包给圣奇公司,黔西县人民政府与山城公司委托代建法律关系与山城公司、圣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一审法院未追加黔西县人民政府并无不当。一审法院亦不存在其他违反法定程序事项。圣奇公司该项主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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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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