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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政府投资的市政工程委托代建,总承包人起诉代建人后,申请法院追加政府方为第三人,法院未追加是否程序违法?

诉讼程序系列之第三人
 
Q7.88政府投资的市政工程委托代建,代建人未支付总承包人工程款,总承包人起诉代建人后以项目资金是政府方拨付为由申请法院追加政府方为第三人,法院未追加是否程序违法?

A委托代建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法院不同意追加政府方为第三人不属于程序违法。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2款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裁判案例:(2016)最高法民终675号
裁判观点:上诉人圣奇公司认为一审法院未追加黔西县人民政府为诉讼第三人,违反法律程序。本院认为,案涉工程为市政工程,由黔西县人民政府委托山城公司进行投资代建,后山城公司将工程发包给圣奇公司,黔西县人民政府与山城公司委托代建法律关系与山城公司、圣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一审法院未追加黔西县人民政府并无不当。一审法院亦不存在其他违反法定程序事项。圣奇公司该项主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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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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