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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施工合同在项目竣工前解除,诉讼中,发包人能否主张按照原合同约定的进度款、结算款支付时间支付工程价款?

工程价款系列之合同解除后结算
 
Q:3.218施工合同在项目竣工前解除,诉讼中,发包人能否主张按照原合同约定的进度款、结算款支付时间支付工程价款?

A:不能。原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支付时间以合同正常履行为前提,合同解除后,原合同不再履行。如双方未就合同解除后的结算、付款达成一致,则合同解除之日即为发包人应付工程款的时间。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66条第1款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裁判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4755号
裁判观点益华公司和中建七局一公司之间的案涉施工合同已在全部工程竣工交付前解除,但双方在2015年4月23日已通过会议协商的方式决定于2015年4月24日至4月28日由双方核对工程量及款项支付、应付未付款项的支付方案、结算和收尾工程施工及竣工验收工作等事宜,并形成了会议纪要,应视为双方此时达成了结算的合意...另外,益华公司与中建七局一公司约定工程款以进度款方式支付的前提是案涉施工合同能够完全履行完毕。经查,在案涉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行为表明案涉施工合同已无继续履行之可能,双方已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在此基础上,益华公司应承担已完工工程款的足额给付义务,原审认定益华公司应全额支付已完工工程款正确。本院对益华公司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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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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