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工一卡通】施工合同上只有发包人法定代表人签字,未加盖公章,之后法定代表人变更,发包人可否以未加盖公章为由不认可该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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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系列之代理权
A:不可以。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签署合同,合同的权利义务应由公司承担,除非有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签署合同只代表其个人,不能代表公司。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61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裁判案例:(2016)内民终259号
裁判观点:白某某系白师傅公司法定代表人,嵩山公司作为乙方与白某某签订《土建厂房施工合同》,白某某在合同尾部甲方负责人处签字,该合同并未加盖公司印章。一审判决认定白某某与嵩山公司签订《土建厂房施工合同》时系白师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白某某在合同上的签字行为是履行职务行为,白师傅公司应为涉案工程款的支付主体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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