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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破产重整执行阶段,重整企业承建的项目发生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该纠纷应适用集中管辖还是适用专属管辖?

诉讼程序系列之管辖
 
Q7.87破产重整执行阶段,重整企业承建的项目发生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该纠纷应适用集中管辖还是适用专属管辖?

A适用专属管辖。重整执行阶段发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再适用《企业破产法》21条集中管辖的规定,应该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113.【重整计划监督期间的管理人报酬及诉讼管辖】……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因重整程序终止后新发生的事实或者事件引发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不适用《企业破产法》第21条有关集中管辖的规定。除重整计划有明确约定外,上述纠纷引发的诉讼,不再由管理人代表债务人进行。
《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1项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裁判案例:(2019)最高法民辖14号
裁判观点:本案中,国安建筑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的主要工作系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并由管理人进行监督和报告,并无证据表明大丰法院有关破产重整案件的审理工作仍在进行,本案作为在破产重整执行期间新发生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并无与国安建筑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审理相协调的必要,故本案国安建筑公司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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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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