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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是否应当告知被投诉人相应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招投标系列之行政监督部门
 
Q:1.136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是否应当告知被投诉人相应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A:根据程序正当原则,行政监督部门做出投诉处理决定前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相应的陈述、申辩的权利。
 
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16条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5.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裁判案例:(2020)闽03行终198号
裁判观点:根据程序正当原则,上诉人莆田市水利局作为行政监督部门,其作出对被上诉人福建省梁禹工程有限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行为之前,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相应的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但本案中,上诉人莆田市水利局均未履行相关的告知程序,程序违法。故原审认定上诉人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程序明显不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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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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