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工一卡通】承包人就该数份合同向同一法院分别起诉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利息、损失,法院可否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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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程序系列之合并审理
A:可以。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21条 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裁判案例:(2021)京民辖终219号
裁判观点:关于诉的合并问题。根据在案材料显示,案涉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系针对位于北京亦庄经济开发区三个不同地块,形成相对独立的合同法律关系,但均基于同一工程项目即天实和华置业(北京)有限公司数码办公及配套设施项目,合同相对人均是中兴公司与天实公司,诉讼主体具有相同性;合同内容均是围绕同一项目不同地块的建设工程施工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诉讼客体具有关联性;针对案涉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兴公司要求天实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以及损失等,诉讼请求类似,诉请性质具有一致性。因此,本案中兴公司将案涉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并起诉,一审法院受理后进行合并审理,属于诉讼客体的合并。因此,中兴公司一并起诉,一审法院一并受理并无不当。且原、被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对同一种类的几个独立的诉讼标的进行合并审理,既便于当事人诉讼,节省双方当事人诉讼成本,又便于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避免同诉不同判,维护法院裁判结果的统一性,也提高司法效率,节省司法资源,符合民事诉讼法设立诉的合并制度的原则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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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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