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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后,函件回复了投诉人,但未明确是否受理,也未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投诉处理决定,是否构成

招投标系列之行政监督部门
 
Q:1.135 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后,函件回复了投诉人,但未明确是否受理,也未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投诉处理决定,是否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

A:构成。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1条第2款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25条 当事人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案例:(2020)辽02行终414号
裁判观点:本院认为,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大连金普新区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2019年4月29日作出的《关于对<大连大学大学生生活服务中心项目电力增容施工项目>投诉处理意见的函》,只是针对被上诉人投诉的回复,没有体现出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被上诉人的投诉,也没有对被上诉人投诉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因此,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已经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应当限期履行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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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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