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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抵押权人能否以其对建设工程享有在先抵押权,就确认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生效判决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工程价款系列之优先受偿权
 
Q:3.214 抵押权人能否以其对建设工程享有在先抵押权,就确认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生效判决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A:不能。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36条 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裁判案例:(2017)最高法民终13号
裁判观点:在仲裁调解案件中,张某与开发公司之间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而开发公司与建筑公司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二者并无法律上牵连。建设工程合同之诉中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并未直接或间接影响民间借贷之诉中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建设工程合同之诉的审理结果对张某与开发公司的民间借贷之诉的审理结果并无法律上影响,既未损害张某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的民事权益,亦未判决张某承担返还或赔偿等任何义务,故张某与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1条“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规定,张某对涉案工程享有抵押权,不属于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保护的民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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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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