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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因履行挂靠协议产生纠纷,是否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诉讼程序系列之管辖
 
Q7.81 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因履行挂靠协议产生纠纷,是否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A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因履行挂靠协议产生的纠纷,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当按照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裁判案例:(2020)最高法民辖12号
裁判观点:力筑公司与邵某之间不属于内部承包或者非法转包、分包关系,而应当属于挂靠关系。因此本案属于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在挂靠过程中履行挂靠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并非发包人与承包人、转包人或分包人之间发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当按照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的法定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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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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