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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施工合同仅约定农民工工资由总包特定账户支出,该支出账户能否认定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债权人能否申请查封、冻

诉讼程序系列之保全
 
Q:7.80施工合同仅约定农民工工资由总包特定账户支出,该支出账户能否认定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债权人能否申请查封、冻结该账户?

A:不能认定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可以查封、冻结该账户。
 
法律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3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 专用账户按工程建设项目开立。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裁判案例:(2021)藏执复7号
裁判观点: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排除对农民工工资账户的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等强制措施,要求该账户应当是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因为,银行账户或者资金作为一种物,必须通过特定的外部表现方式,表明该物权的存在状况,如谁为权利人,其权利内容如何等,此为物权的公示。第三人通过该公示得以知悉该物权的情况,并基于对公示的信赖行使其相应权利义务。对于货币、资金这一特殊种类物物权的公示形式,一般适用“占有及所有”的规则。针对农民工工资所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其性质具有特殊性,不属于一般企业账户,而是将账户特定化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这种外在表现,公示其资金的性质。本案中,根据黎博公司的陈述以及所提交的相关施工合同约定,黎博公司在西藏银行总行营业部开设的账号尾号053的账户性质并非黎博公司案涉6个那曲施工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因此该账户不符合专属农民工工资性质的公示形式,故不具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公示作用。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冻结黎博公司在西藏银行开设的账号尾号053的账户内存款资金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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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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