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建工一卡通 >
【建工一卡通】保证人承诺在被执行人无力承担责任时可执行保证人财产,现被执行人除在建工程及相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外无可供执

诉讼程序系列之执行担保
 
Q:7.79保证人承诺在被执行人无力承担责任时可执行保证人财产,现被执行人除在建工程及相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外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执行法院可否直接裁定执行保证人的财产?

A:可以。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4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人民法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审结后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即使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人民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
 
裁判案例:(2017)最高法执复38号
裁判观点:金泰公司2014年5月22日向青海高院出具担保书,提出“现担保人愿为家禾公司提供担保,若贵院最终判决家禾公司承担本案责任,但家禾公司无力承担本案责任时,担保人愿承担家禾公司所应承担的责任,担保最高限额为1500万元。”《执行规定》第85条规定中的保证责任及金泰公司所作承诺,类似于担保法规定的一般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1条规定:“本解释所称‘不能清偿’指对债务人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能得到清偿的状态。”依据上述规定,在一般保证情形,并非只有在债务人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下,才可以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责任,即使债务人有财产,但只要其财产不方便执行,即可执行一般保证人的财产。参照上述规定精神,由于青海三工置业有限公司仅有在建工程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可供执行,既不经济也不方便,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金泰公司的财产。


 

欢迎大家就建设工程实务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提问,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投标、施工总承包合同、EPC工程总承包合同、PPP、挂靠、转包、分包、签证/索赔、工程款结算争议、工程质量争议、工期争议、价款优先受偿权、造价鉴定、工程质量鉴定、工期鉴定、诉讼程序等实务问题,我们将逐个答复,并选取有代表性的问题在“建工一卡通”进行发布。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建工一卡通】保证人承诺在被执行人无力承担责任时可执行保证人财产,现被执行人除在建工程及相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外无可供执【建工一卡通】保证人承诺在被执行人无力承担责任时可执行保证人财产,现被执行人除在建工程及相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外无可供执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建工一卡通
联系我们
联系电话 :
13851620684
地址 :
南京市中山南路1号南京中心57层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