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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实际施工人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被告,要求就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被挂靠人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后,以

诉讼程序系列之重复起诉
 
Q:7.78实际施工人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被告,要求就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被挂靠人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后,以挂靠人为被告起诉追偿该笔款项的,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A:不构成重复起诉。两个诉依据不同法律关系,诉讼当事人、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均不相同。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7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裁判案例:(2022)湘12民终729号
裁判观点:(2017)湘1229民初720号民事判决及(2019)湘12民终1139号民事判决系王某某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向孟某某、靖州公司主张权利,生效判决确定由挂靠人孟某某和被挂靠人靖州公司一起承担责任。而本案是被挂靠人靖州公司在履行前述生效判决承担支付部分工程款责任后向挂靠人孟某某等行使追偿权,两诉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诉讼当事人不同,诉讼请求及诉讼标的亦不同,因此,本案不属于重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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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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