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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某分标段招标项目,二标段招标清单中部分产品或项目名称与一标段相同,是否可以另行招标?

招投标系列之招标
 
Q:1.134 某分标段招标项目,二标段招标清单中部分产品或项目名称与一标段相同,一标段中标人能否据此认为二标段与一标段相同部分不应另行发包,而应当直接交由一标段中标人施工?

A:不能,除非发包人划分标段构成肢解发包。
 
法律依据:《建筑法》第24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裁判案例:(2020)浙11行终91号
裁判观点:上诉人贝尔力公司通过招标取得弱电工程(一标,综合布线、监控等)工程,后经业主要求,又增加部分工程量,但上诉人对第一标段的建设并不是业主对第二标段不进行招标的前提条件。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和景宁发改局发布的(景发改投资【2014】105号)《批复》,原审第三人将弱电工程(交换机、服务器等设备)作为第二标段进行招标,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且《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系针对可以划分多标段的工程项目,法律法规通过硬性和倡导性要求规定、倡导分段招标,只有存在特殊情形,符合相关条件和国家规定,才“可以不进行招标”,上诉人亦不符合“不进行招标”的规定。第三人在2019年9月,发布了99号招标文件,公布了工程清单及技术要求。虽然99号招标文件与158号招标文件存在部分产品名称或项目名称相同的情况,但因两标工程量清单中项目或产品数量、规格、价格,总投标价或总控制价详细,均是明确且独立的,总金额也经各自核算并确定,不能仅以名称相同就认定二标中绝大部分内容系一标重复招标。故两被上诉人最终认定第二标段并非第一标段重复,基本事实清楚,也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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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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