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工一卡通】经招投标签订的合同未约定工程款付款时间,但招标文件中有付款时间,可否以招标文件中的付款时间作为支付工程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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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系列之结算依据
A:可以。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条第1款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裁判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1996号
裁判观点: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现为《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条),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应当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为准。招标人和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未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时间而招标文件约定了建设工程价款时间的,应当以招标文件的约定为依据。案涉招标文件已经约定工程价款付款时间。中南建筑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承诺,如其中标,完全接受并响应招标文件主要合同条款规定的全部内容。因此,中南建筑公司关于兴城公司、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招标公告中关于付款方式等内容不能构成合同约定,其与兴城公司或兴城公司及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大部分对付款时间未作出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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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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