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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投标人递交的投诉书不符合形式要求,被告知后未及时补正,在超过法定投诉期限后才递交符合要求的投诉书,该投诉能

招投标系列之异议、投诉
 
Q:1.133投标人递交的投诉书不符合形式要求,被告知后未及时补正,在超过法定投诉期限后才递交符合要求的投诉书,该投诉能否被受理?

A:不能。投诉书需符合形式要求,存在下列不符合形式要求的情形的,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超过投诉时效的。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0条第1款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7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
第1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
 
裁判案例:(2020)浙10行终231号
裁判观点:本院认为,上诉人安厦工程公司与被上诉人天台县住建局对2020年1月6日上诉人到被上诉人处递交《申诉书》的事实并无争议,但在案证据材料无法直接证明《申诉书》内容和上诉人当时的具体诉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需要符合一定形式,上诉人递交《申诉书》行为本身不能等同于提出投诉。2020年1月3日上诉人收到原审第三人作出的《关于杭州安厦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对总监理工程师在监项目情况说明的答复》后,于2020年1月16日才向被上诉人递交《投诉书》,已经超过法定投诉期限。被上诉人以上诉人投诉超过法定期限为由驳回其投诉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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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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