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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另案协助执行而被冻结但尚未实际支付的工程款,应否从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款金额中扣除?

工程价款系列之实际施工人
 
Q:3.211 实际施工人请求发包人在欠付承包人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发包人抗辩其因另案协助执行而被冻结但尚未实际支付的工程款,应当从欠付工程款金额中扣除,该抗辩是否应当支持?

A应当支持。发包人不予支付该部分款项属于依法履行法律规定的协助执行义务,应当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43条第2款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裁判案例:(2017)浙 01 民终 4677 号
裁判观点:发包人金隅公司应支付伟基公司的工程款为7457151.04元。但法院向金隅公司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金隅公司协助冻结其应支付给伟基公司的工程款为4458754.34元。金隅公司不予支付该部分款项属于依法履行法律规定的协助执行义务,故该部分款项应从应支付的款项中扣除。据此,金隅公司尚未依约足额支付的工程款为2998396.7元(7457151.04元-4458754.34元),应在其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伟基公司欠付曹某的工程款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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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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