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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实际施工人主张合同约定范围外的工程由其施工并主张相应价款,但承包人不认可,如何处理?

诉讼程序系列之证明责任
 
Q:7.77实际施工人主张合同约定范围外的工程由其施工并主张相应价款,但承包人不认可,如何处理?

A:实际施工人应举证其实际施工的事实,不能证明的,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91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裁判案例:(2021)最高法民再46号
裁判观点:本案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包含消防工程,一审鉴定意见亦无消防工程造价。王某某作为原告主张实际施工消防工程,其应对案涉消防工程由其施工的“法律关系存在”负有举证证明义务,并应达到“高度可能性”标准。本案中,王某某并未提供消防工程签证单或消防工程交接验收手续等核心客观证据,其提交的证据均未能达到直接证明或间接形成链条证明其主张成立的高度可能性。王某某未完成举证证明义务,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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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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