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建工一卡通 >
【建工一卡通】实际施工人用施工单位项目部技术资料专用章与材料供应商签订材料买卖合同,材料供应商能否要求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合同效力系列之资料专用章
 
Q:2.66实际施工人用施工单位项目部技术资料专用章与材料供应商签订材料买卖合同,材料供应商能否要求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A: 技术资料专用章不具有对外签订合同的权限,实际施工人在没有其他权利外观的情况下,加盖技术资料专用章不构成表见代理,施工单位无需承担责任,应由签订合同的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第1款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一)存在代理权的外观;
(二)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行为时没有代理权,且无过失。
 
裁判案例:(2018)皖民申2174号
裁判观点:本案中,李某自始即未获得东昌公司的授权,其以东昌公司名义签订合同,但其加盖的印章是项目资料章,公司项目部资料专用章具有特定用途,在《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合同》上加盖公司项目资料章超越了该印章的使用范围,凤霞公司不能仅仅依李某是东昌公司涉案工程的内部承包人,就轻易相信李兵有权代理东昌公司签订合同,不能确认凤霞保温公司在签订该合同时主观上是善意无过失的。因此,本案中李某行为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表见代理。


 

欢迎大家就建设工程实务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提问,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投标、施工总承包合同、EPC工程总承包合同、PPP、挂靠、转包、分包、签证/索赔、工程款结算争议、工程质量争议、工期争议、价款优先受偿权、造价鉴定、工程质量鉴定、工期鉴定、诉讼程序等实务问题,我们将逐个答复,并选取有代表性的问题在“建工一卡通”进行发布。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建工一卡通】实际施工人用施工单位项目部技术资料专用章与材料供应商签订材料买卖合同,材料供应商能否要求施工单位承担责任?【建工一卡通】实际施工人用施工单位项目部技术资料专用章与材料供应商签订材料买卖合同,材料供应商能否要求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建工一卡通
联系我们
联系电话 :
13851620684
地址 :
南京市中山南路1号南京中心57层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