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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被保全人提出置换保全财产申请,法院如何处理?

诉讼程序系列之保全
 
Q:7.76被保全人提出置换保全财产申请,法院如何处理?

A:申请保全人同意置换的,法院可以直接裁定置换;申请保全人不同意置换的,法院应当严格审查申请理由的合理性以及提供担保的合法性、充分性、可执行性、可变现性、变现难易程度、价值稳定性等,并依据审查结果作出是否准许置换的决定。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67条 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工作指引》第18条 被保全人或被执行人提出置换或解除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事先征求申请保全人或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保全人或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可以直接裁定置换或解除;不同意的,应当严格审查申请理由的合理性以及提供担保的合法性、充分性、可执行性、可变现性、变现难易程度、价值稳定性等,并依法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裁判案例:(2021)湘执复60号
裁判观点:本案审查的焦点问题是保盛公司方提供的用于置换担保财产的财产价值与被置换的财产价值是否等值、是否更有利于执行。本院认为,一、保盛公司方提供的用于置换的担保财产黄某某、黄某名下位于宜章县、201、301房产和唐某某、黄某某名下位于宜章县、103、302的房产于2013年1月5日为抵押贷款而由湖南志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评估报告》,在当地房地产价格行情整体上涨的情况下,湖南志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评估报告》可以作为本案计算置换房产价值的参考依据...财产保全的作用在于保全被申请人数额相当的财产以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被申请人提供价值基本相当的财产用于置换被保全的财产,执行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要求的在执行工作中应当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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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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