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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对登记在同一权利证书下的不动产整体查封,可能造成超额查封的,被保全人或被执行人如何处理?

诉讼程序系列之超额查封的解除
 
Q:7.75对登记在同一权利证书下的不动产整体查封,可能造成超额查封的,被保全人或被执行人如何处理?

A:应先提出分割登记,由法院协商相关部分办理分割登记,分割登记后,申请法院解除对超额部分的查封。
 
法律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工作指引》第4条第2款 对登记在同一权利证书下的不动产整体查封后,被保全人或被执行人以超标的额查封为由申请分割查封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先向相关部门提出分割登记申请,并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办理分割登记,在分割登记后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的查封。
 
裁判案例:(2020)苏07执复2号
裁判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本案中,赣榆区法院查封张某某xx室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为XXXXXX,系同一产权证书,该房产非张某某个人所有财产,系与李某共有,且该财产设定了银行抵押。因此,涉案查封财产属整体查封,对上述房产张某某可申请办理分割登记,办理后可以解除对超标的部分的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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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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