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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PPP项目,政府是否需要对工程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工程价款系列之连带责任
 
Q:3.210 PPP项目建设,政府与企业签订《工程联合建设协议》,约定“双方共同负责工程施工建设中的所需资金的筹款,共同解决资金问题”。之后,企业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承包人主张工程欠款时,能否以政府与发包人之间形成联营关系为由,请求政府与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A: 政府与企业之间未形成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合伙型联营关系,合同中也没有关于承担连带责任的约定,承包人只能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不能请求政府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案例:(2018)渝民终258号
裁判观点:根据法律规定,合伙型联营具有以下特征: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本案中,各方当事人约定的权利义务不符合合伙型联营的特征。首先,《工程联合建设协议》中虽然有“双方共同负责工程施工建设中的所需资金的筹款,共同解决资金问题”之约定,但是该约定并无共同投资的意思表示,也无具体的出资金额,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由双方共同负责工程项目的筹资。《工程联合建设协议》第7.2条“乙方(金浩实业公司)负责为本项目融资并垫资5000万元”之约定也可以佐证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融资、垫资与出资并不等同。其次,工业园管委会没有共享利润。最后,工业园管委会没有共担风险。综上所述,工业园管委会因与中伟西北公司既无合同约定,又无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其对金浩实业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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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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