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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当事人能否以造价鉴定机构未邀请其参加核对工作为由,申请法院重新鉴定?

司法鉴定系列之鉴定程序
 
Q:8.6当事人能否以造价鉴定机构未邀请其参加核对工作为由,申请法院重新鉴定?

A: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异议的权利已经得到了保障或者鉴定意见的瑕疵可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能申请重新鉴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0条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5.2.3 鉴定机构应在核对工作前向当事人发出《邀请当事人参加核对工作函》……当事人不参加核对工作的,不影响鉴定工作的进行。
 
裁判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449号
裁判观点:发包人认为鉴定机构未邀请当事人参与核对,剥夺了其基本权利,鉴定结论不能采信,应当重新鉴定。本院认为,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5.2.2条、第5.2.3条的规定,邀请当事人参加核对的目的,是在出具最终鉴定结论前充分保障当事人对初步鉴定结果提出意见的权利。本案中,虽然在案证据中无《邀请当事人参加核对工作函》,但是自鉴定机构作出初步鉴定意见后,双方当事人通过参加法庭质证、参与司法鉴定现场勘验、提交书面意见等方式充分发表了意见,修正了初步鉴定意见中的问题,实质参与了鉴定核对过程。一审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不存在《证据规定》规定的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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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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