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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工程价款结算产生争议,承包人起诉工程款并申请造价鉴定;一年半以后,承包人又另行起诉主张价款优先受偿权,能否

工程价款系列之优先受偿权
 
Q:3.209工程价款结算产生争议,承包人起诉工程款并申请造价鉴定;一年半以后,承包人又另行起诉主张价款优先受偿权,能否得到支持?

A:不能。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不是以结算价款确定时间作为起算点,而是以发包人应付工程款时间作为起算点;承包人主张价款优先权时已经超过最长行使期限,不应支持。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41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第27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裁判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1848号
裁判观点:2016年苏华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了索要工程款诉讼,工程债权付款期限已经届满,至迟到该时点亦应认定为“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即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鸿基公司于2019年11月方提起本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诉讼,已远超法律规定的六个月行使期限。苏华公司主张,案涉工程款金额尚不确定,故无法起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但是,在本案苏华公司已起诉主张工程款的情况下,工程款数额的确定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并无冲突,亦无裁判确定工程款数额后方能主张该优先受偿权的强制要求,苏华公司该项再审申请理由,并无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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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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