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工一卡通】投标文件列明的技术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评标时处于注销状态,投标人未向招标人澄清说明,评标委员会能否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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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系列之投标文件
A: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该投标。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5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裁判案例:(2021)川34行终29号
裁判观点:关于上诉人江西宏发公司制作的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是否存在虚假的问题。对于凉山州交通局受理江西宏发公司的投诉事项后,查明李荣国编号为赣交安B(15)G00799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于2019年12月20日处于注销状态,工作单位调动至江西勇腾建设有限公司,而且在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后,江西宏发公司又于2020年1月3日将李荣国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转回本公司,且投标文件未如实反映李荣国已退休等事实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所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0.13项明确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要求是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应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并对投标文件存在虚假情形的如何处理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即“如投标文件存在虚假,在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应将该投标文件作无效投标处理;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发现的,应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经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认定后,由招标人取消中标候选人或中标资格”。同时,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二)主要人员简历表”:“(1)......如不实,属于弄虚作假,取消中标资格”、(2).......离退休人员等依法不需缴纳养老保险的应提供相关凭证”作出规定。虽然江西宏发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李荣国的安全生产合格证是真实的,证明有效期至2021年2月4日,但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招标人开标前对此作出澄清和说明。因此,凉山州交通局认定江西宏发公司存在虚假,未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证据充分,事实清楚。江西宏发公司认为提交的投标文件并未对技术负责人李荣国的真实信息进行隐瞒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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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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