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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某单位曾因招投标中弄虚作假行为,被监管部门记不良信用信息但未被列入黑名单,可否参加新项目的投标?

招投标系列之投标
 
Q:1.130 某单位曾因招投标中弄虚作假行为,被监管部门记不良信用信息但未被列入黑名单,可否参加新项目的投标?

A:已过不良信用信息执行期限,且符合法律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的,可参与新项目投标。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26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裁判案例:(2021)皖10行终9号
裁判观点: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京铁金龙公司认为安徽消防公司不具备投标资格的理由是,徽州区公管局于2020年1月20日对安徽消防公司作出处理决定并通报上网,对安徽消防公司记不良行为记录1次,信用信息减5分,根据《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期限为3个月,而案涉消防工程项目投标报名截止时间是2020年4月15日,此时安徽消防公司仍处于处罚执行期限内。关于安徽消防公司一般不良信用信息期限如何认定,即执行期限是3个月还是6个月的问题。《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一般及严重不良信用信息有期限的,从其期限。无期限的,执行期限分别为国家级2年、省级1年、市级6个月、县级3个月。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一般不良信用信息按处理单位级别,每次以国家级10分、省级8分、市级5分、县级3分为上限标准减分计分。结合以上规定,对安徽消防公司作出记一般不良信用信息的处理决定是徽州区公管局,属于县级单位,执行期限应为3个月。徽州区公管局经审查认定案涉消防工程项目资格审查时间为2020年4月27日,安徽消防公司已过一般不良信用信息计分3个月期限,据此认为京铁金龙公司的投诉事项不成立,并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决定驳回投诉,并无不当。京铁金龙公司认为案涉消防工程项目属于市级项目且安徽消防公司信用信息减5分属于市级扣分项,故应适用市级6个月的执行期限,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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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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