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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分包合同无效,总包单位能否主张按分包合同约定扣除“罚款”?

工程价款系列之罚款
 
Q:3.206分包合同无效,总包单位能否主张按分包合同约定扣除“罚款”?

A:不能,“罚款”条款应视为违约责任条款,合同无效,违约责任条款不能参照适用。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793条第1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裁判案例:(2020)冀民终878号
裁判观点:案涉《建设工程施工框架合同》违约责任13.5条虽规定“乙方对施工项目的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现场管理负全责,若乙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上述违约事项,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罚款或索赔”,罚款单也有敬某某签字,但框架合同已被确认为无效合同,无效合同不存在违约及违约责任,只涉及损失承担问题。本案中,施工方已对罚款单所涉违约事项采取了补救措施,案涉工程也已通过竣工验收,在诚越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的情况下,一审未支持其主张的罚款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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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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