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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工程已竣工未交付,亦无证据证明报送结算时间的,工程款利息何时起算?

工程价款系列之利息
 
Q:3.205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工程已竣工尚未交付,承包人主张工程款本息,但未能举证竣工结算文件报送时间的,欠付工程款利息从何时起算?

A:从承包人起诉之日起算。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7条 利息应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裁判案例:(2017)鲁民终1646号
裁判观点:一审法院认定的交付之日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同时,天元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向凯迪公司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具体日期。因此,天元公司起诉之日应视为欠付工程款利息起算之日。一审法院关于欠付工程款利息起算时间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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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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