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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盖有总承包单位印章的转包合同,总承包单位是否必然责任?

合同效力系列之代理权
 
Q:2.65总包单位甲将工程转包给个人乙,乙又将工程转包给个人丙,乙在与丙的转包合同上加盖了甲项目部印章,丙是否可以主张合同与甲签订直接向甲主张工程款?

A: 如查明乙在签约时并没未得到甲的授权,则丙并不必然能向甲方张工程款。
 
法律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41.【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
 
裁判案例:(2020)豫07民再50号
裁判观点: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鑫豪建设公司为合同当事人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关于加盖印章行为的效力,应以签约人于盖章时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并根据代表或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盖章行为的效力。本案中除合同上加盖鑫豪建设公司印章外,荆某某并未出示鑫豪建设公司的授权委托手续。在鑫豪建设公司对案涉合同上加盖的印章的真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本案缺乏荆某某为鑫豪建设公司授权之人的证据。原审判决仅以鑫豪建设公司印章的防伪码与涉案合同上加盖的印章的防伪码一致来认定郭某某与鑫豪建设公司存在合同关系,并不妥当。应进一步查明荆某某在案涉合同关系中的职务身份以及有无代理权等事实,同时应通过鉴定对涉案合同上加盖的印章的真伪予以确定,在查明上述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认定案涉合同的签约主体及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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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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