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工一卡通】因发包人提供的地勘报告错误致使工程停工两年,承包人主张全部停工损失,法院能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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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系列之停工时间
A: 除非发包人在停工期间明确要求承包人不撤场,否则承包人应及时撤场防止损失扩大。法院会综合考虑承包人主张的合理性,一般支持停工损失的期间不超过六个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804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第591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裁判案例:(2011)民提字第292号(公报案例)
裁判观点:关于停工时间。本案中,因发包人所提供的地质报告有误导致楼板出现裂缝后,1999年4月16日,华诚事务所向洛大项目部下发停工整改通知书;4月20日,六建公司工程管理部向洛大项目部下发了停工通知书,决定“洛大成教楼从即日起停工”。至此,成教楼工程全部停工。本院认为,虽然成教楼工程实际处于停工状态近两年,但对于计算停工损失的停工时间则应当综合案件事实加以合理确定,二审判决及再审判决综合本案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大小,参照河南省建设厅豫建标定(1999)21号《关于记取暂停工程有关损失费用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将鑫龙公司的停工时间计算为从1999年4月20日起的6个月,较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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