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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当事人约定竣工验收合格后满两年返还质保金,但发包人未竣工验收擅自使用了工程,质保金应何时返还?

工程质量系列之质量保证金
 
Q:4.65当事人约定竣工验收合格后满两年返还质保金,但发包人未竣工验收擅自使用了工程,质保金应何时返还?

A: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自转移占有工程之日起满两年返还。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9条第3款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7条第1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裁判案例:(2021)最高法民终754号
裁判观点:虽然案涉工程仅完成了协议中约定的初验,并未按规定完成竣工验收,但因发包人已于2015年7月16日实际占有使用案涉房屋,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凯元公司实际占有案涉房屋之日即2015年7月16日,应视为案涉工程竣工日期。又因《施工协议书》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金按国家建筑保修管理条例执行,竣工2年期满后一月无息返还”,故案涉质保金应于2017年8月16日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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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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