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建工一卡通 >
【建工一卡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条件已具备,但发包人未予办理,却在诉讼中以未取得该证为由请求合同无效,法院是否支持?

合同效力系列之规划许可证
 
Q:2.64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条件已具备,但发包人未予办理,发包人在诉讼中以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请求确认施工合同无效的,法院是否支持?

A:不支持。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3条 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案例:(2021)最高法民终695号
裁判观点:本院认为,关于案涉合同是否无效问题。发包人主张案涉合同无效的主要理由是案涉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案涉工程确实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办理该许可证是作为发包人的法定义务,沈阳世茂公司以其自己未履行法定义务为由主张案涉合同无效,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原《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沈阳世茂公司的该项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欢迎大家就建设工程实务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提问,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投标、施工总承包合同、EPC工程总承包合同、PPP、挂靠、转包、分包、签证/索赔、工程款结算争议、工程质量争议、工期争议、价款优先受偿权、造价鉴定、工程质量鉴定、工期鉴定、诉讼程序等实务问题,我们将逐个答复,并选取有代表性的问题在“建工一卡通”进行发布。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建工一卡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条件已具备,但发包人未予办理,却在诉讼中以未取得该证为由请求合同无效,法院是否支持?【建工一卡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条件已具备,但发包人未予办理,却在诉讼中以未取得该证为由请求合同无效,法院是否支持?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建工一卡通
联系我们
联系电话 :
13851620684
地址 :
南京市中山南路1号南京中心57层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