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工一卡通】合同约定材料调差,结算时材料调差计入结算价款,此部分材料调差价款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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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系列之价款优先受偿权
A:属于。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807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40条 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案例:(2021)川15民再5号
裁判观点:广宇公司已完成工程清核金额17946038.44元+材料调差及漏项工程款1200000元-复兴公司已支付工程款12600000元=复兴公司还应支付工程款6546038.44元。关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结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一条“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及《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规定可知,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范围限于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用于建设工程的垫资等实际支出的费用,未用于建设工程的以及发包人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或者因为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受偿范围。据此,本院认为,复兴公司应付的6546038.44元工程价款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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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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