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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承包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也未办理注销登记,是否可以其公司名义提起诉讼?

诉讼程序系列之诉讼主体
 
Q:7.68承包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也未办理注销登记,是否可以其公司名义提起诉讼?

A: 可以。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0条 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裁判案例:(2013)皖民四终字第00073号
裁判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条的规定,任集二建公司于2009年9月29日因未年检而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并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也未办理注销登记,根据上述规定,其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原告主体资格适格。任楼煤矿、皖北煤电公司关于任集二建公司诉讼主体资格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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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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