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工一卡通】筹建处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承包人起诉时可否以该筹建处作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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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程序系列之诉讼主体
A: 不可以,应以筹建处的设立单位作为被告。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1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裁判案例:(2010)郑民三终字第535号
裁判观点:郑州市建材设备发展中心筹建处与郑州市城开建筑公司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受到法律保护。现该综合楼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郑州市建材设备发展中心筹建处应支付剩余的工程款1539889.43元。由于郑州市建材设备发展中心筹建处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其设立单位宏建公司、散装水泥办公室、墙改办公室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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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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