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工一卡通】合同约定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超过部分能否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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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系列之利息
A:不能。
法律依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5条第1款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裁判案例:(2017)最高法民终506号
裁判观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十条约定,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时间足额支付工程款以及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时,超过10天以上的,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垫资同期银行贷款三倍利息,并按每延后一天所欠承包人工程款的万分之五罚款给承包人。但该约定远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不予支持,工程款利息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原审按照没有约定执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缺乏依据,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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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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