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工一卡通】工程款已届清偿期,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以房抵债协议,后发包人未履行协议,承包人可否起诉要求发包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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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系列之以房抵债协议
A:如该以房抵债协议没有恶意损害第三人合法利益,承包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发包人履行该协议;承包人也可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
法律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4条 【履行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的,人民法院要着重审查以物抵债协议是否存在恶意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等情形,避免虚假诉讼的发生。经审查,不存在以上情况,且无其他无效事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裁判案例:(2016)最高法民终字第484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7年第9期】
裁判观点: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可能构成债的更改,即成立新债务,同时消灭旧债务;亦可能属于新债清偿,即成立新债务,与旧债务并存。基于保护债权的理念,债的更改一般需有当事人明确消灭旧债的合意,否则,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性质一般应为新债清偿。换言之,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债权人与债务人所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如未约定消灭原有的金钱给付债务,应认定系双方当事人另行增加一种清偿债务的履行方式,而非原金钱给付债务的消灭。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了《房屋抵顶工程款协议书》,但并未约定因此而消灭相应金额的工程款债务,故该协议在性质上应属于新债清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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