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工一卡通】招标文件能否要求投标单位拟任项目部人员的社保关系必须在项目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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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系列之招标文件
A:不能,限制投标人社保缴纳地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6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裁判案例:(2020)浙08行终43号
裁判观点:涉案《招标文件》主文中的“招标须知”第(七)部分系“评标、定标办法”,第37项系“评标办法和程序”,37.1项系“资格审查评审”,该部分仅要求“项目部人员全部人员的社保关系在开标现场查询证实”即可,投标人公司本部在衢州地区注册登记或在衢州地区设立分公司的是作为“本地化服务”一项予以加分,未排除衢州市区(市本级、衢江区、柯城区)以外缴纳社保的公司参加招投标的资格。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招标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中际公司(投标人)认为投标人社保应在衢州市区(市本级、衢江区、柯城区)缴纳,否则不予通过资格审查,即便该理解成立,也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不属于有效的条款。但须江公司(招标人)在制作《招标文件》时,未尽合理审慎义务,导致中际公司产生误解,本院予以指正。须江公司今后在制作《招标文件》等材料时,应当严谨规范,避免文件语句、内容造成误解或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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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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