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工一卡通】实际施工人行使代位权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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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程序系列之代位权管辖
A:观点一: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理由:《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裁判案例:(2019)辽14民辖终37号
观点二:由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理由:根据《民诉法解释》第28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裁判案例:(2018)渝02民辖终271号
我们认为:若实际施工人代位的是建设工程工程款债权,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
理 由:实际施工人代位诉讼的债权,是基于施工合同产生的债,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即工程所地在法院管辖。
欢迎大家就建设工程实务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提问,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投标、施工总承包合同、EPC工程总承包合同、PPP、挂靠、转包、分包、签证/索赔、工程款结算争议、工程质量争议、工期争议、价款优先受偿权、造价鉴定、工程质量鉴定、工期鉴定、诉讼程序等实务问题,我们将逐个答复,并选取有代表性的问题在“建工一卡通”进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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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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