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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发包人原因影响工期,造成承包人采购材料价格上涨,发包人同意承担材差损失但未支付,承包人可否就材差损失主张优

工程价款系列之价款优先受偿权
 
Q:3.194发包人原因影响工期,造成承包人采购材料价格上涨,发包人同意承担材差损失,但发包人未支付,承包人可否就该材差损失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A: 不可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保护范围不包括损失赔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807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40条 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案例:(2014)民一终字第56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6年第4期】
裁判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能够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范围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导致的损失。而从前述中铁公司在本案中被支持的诉请款项来看,包括因瑞讯公司违约给其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和材料价差损失两项,均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行使范围,故一审法院未予支持中铁公司主张对案涉工程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并无不当。中铁公司主张对案涉工程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该项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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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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