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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事人委托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出具鉴定意见,后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案件能否使用该份

诉讼程序系列之司法鉴定
 
Q:7.65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事人申请委托工程造价鉴定,鉴定机构出具了鉴定意见,后发现该法院没有管辖权。当事人遂撤诉,重新诉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另一方当事人主张原无管辖权法院委托的鉴定意见因程序违法不应采纳,应否支持?

A:不应支持。法院受理案件期间依法委托的鉴定,不因无管辖权导致鉴定程序违法。
 
法律依据:《民诉法》第79条第1款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裁判案例:(2012)民申字第1168号
裁判观点:本案最初由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受理,审理中,根据中油二建的申请,受理法院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作出后,双方当事人提交了异议,鉴定机构做了相应答复和调整。虽然当事人在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中撤诉,重新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但因该鉴定结论系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受理期间依法对外委托,程序合法。再审申请人修理厂主张的《工程造价鉴定书》是无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委托,程序违法,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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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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