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工一卡通】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事人委托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出具鉴定意见,后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案件能否使用该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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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程序系列之司法鉴定
A:不应支持。法院受理案件期间依法委托的鉴定,不因无管辖权导致鉴定程序违法。
法律依据:《民诉法》第79条第1款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裁判案例:(2012)民申字第1168号
裁判观点:本案最初由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受理,审理中,根据中油二建的申请,受理法院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作出后,双方当事人提交了异议,鉴定机构做了相应答复和调整。虽然当事人在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中撤诉,重新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但因该鉴定结论系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受理期间依法对外委托,程序合法。再审申请人修理厂主张的《工程造价鉴定书》是无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委托,程序违法,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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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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