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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缺陷责任期届满时,防水保修期尚未届满,发包人能否以实际施工人不具备资质,而行使不安抗辩权,拒绝返还质量保证

工程质量系列之
 
Q:4.64施工合同约定缺陷责任期届满发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届满时,防水保修期尚未届满,发包人能否因为防水是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施工,主张防水质量问题处于不安状态,而行使不安抗辩权,拒绝返还质量保证金?

A:不能。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裁判案例:(2021)青民终123号
裁判观点:从惠东公司的抗辩意见来看,惠东公司认为,因案涉工程的防水防渗工程保修期尚未届满应扣除质保金,且陈正明为无资质的施工人,导致后期防水渗水质保问题处于不安状态,惠东公司可行使不安抗辩权。本院认为,案涉合同已明确约定缺陷责任期满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且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退还并不影响惠东公司就案涉工程在保修期内向实际施工人陈正明主张保修的权利。陈正明虽无相应资质,但作为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其已取得了施工的工程款对价,理应在保修期限内承担法定的保修责任,惠东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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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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