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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系列之联合体投标
A:不属于,招标人有权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7条第1款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施要求,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未载明,不得拒绝联合体投标。
Q2:联合体投标的,能否以联合体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
A:可以联合体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
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45条 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Q3:某单位以联合体成员参与某项目投标,该单位还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该项目的投标吗?
A:不能,如存在此情形,相关投标均无效。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7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Q4:某联合体已通过资格预审,提交投标文件时更换了联合体成员,招标人能否接受该投标?
A:不能。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7条第2款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Q5:投标人以自己的名义投标,投标时使用另一家公司技术作为支持,能否认定投标人与提供技术支持的公司为联合体投标?
A:不能。未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未共同参与投标的,不能认定为联合体投标。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31条第3款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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