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工一卡通】合同约定承包人报送的结算金额与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审定金额的差额超过约定比例应承担违约金,合同无效,该条款能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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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系列之合同无效
A: 不能。该条款是违约责任条款,不属于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合同无效时不能参照适用。但,发包人因此产生损失的,发包人可以向承包人主张损失。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793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裁判案例:(2019)苏民终1808号
裁判观点:双方合同中约定,海天公司报审结算的金额与最终审定结算的金额之间的差额超过约定比例时,益茂公司在该协议中有权向海天公司收取的违约金,该条款具有一定的惩罚性质,不属于双方工程价款结算本身的范畴,亦不属于在合同无效情况下对承包人的实际投入进行折价补偿的事项。鉴于补充协议无效,则其中约定的超审定额违约金条款不能直接适用,益茂公司不得依据该条款而直接要求海天公司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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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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