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工一卡通】工期系列之签证/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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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系列之签证/索赔
Q1: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签认的涉及工期等事实的签证文件,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A:监理签认的施工现场发生的增加或减少工程量、工期顺延、进场检验、过程验收记录等文件,原则上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除非该签认文件被其他证据否定,或者发包人已明示监理人无权签署该类文件。
Q2:发包人工作人员对于签证确认的效力如何认定?
A:除发包人法定代表人、有授权的发包人代表外,其他人对于签证的确认一般对发包人不产生效力。除非该发包人工作人员所作的签证确认是其职务行为或者相对方有理由相信该签证人员有代理权。
Q3:发包人在签证单签认了发包人原因导致窝工的事实,但未在承包人报送的损失清单上签认,可否依据承包人单方计算的损失数额支持承包人窝工损失?
A:不能。窝工损失未经发包人签认,应由承包人提供相关证据,通过鉴定确定窝工损失金额。
Q4:承包人提交的工期索赔报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报送给有授权的人员的,索赔是否发生效力?
A:一般来说,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有权接收和审查索赔报告,但合同有特别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索赔报告应当递交给有授权的人,否则,不发生索赔的效力。
Q5:双方明确约定单价包含“赶工措施费”,但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要求承包人赶工,并承诺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能否根据发包人的承诺要求其承担赶工费用?
A:可以。发包人的承诺视为对原合同约定的变更,承包人可以就实际发生的赶工费用向发包人主张。
Q6:发包人要求缩短工期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支付哪些费用?
A: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承担的费用包括增加管理人员费用、增加人工费用、人工降效费用和加班增加的费用、材料损耗增加费用、材料提前交货增加的费用、材料运输增加费用、周转材料增加费用、增加机械设备投入费用、机械降效费用、增加测量仪器费用、增加后勤供应费用、增加夜间照明费用等。
Q6:合同约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工期、费用索赔报告28天内未予答复视为认可承包人索赔的,发包人在28天内签认了顺延天数,但对索赔费用未签认也未提出异议,能否视为发包人已认可承包人索赔金额?
A:发包人逾期未对金额发表意见视为认可索赔金额。但逾期答复视为认可的约定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仅在通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可能得不到支持。
Q8: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已经延误,但开发商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约定交房时间时未考虑工期已经延误的情况,导致逾期交房产生违约金,承包人是否应承担该部分损失?
A:发包人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时明知工期已经延误,仍按原计划与购房约定交房时间,产生的违约金属于扩大损失,应由发包人自行承担。
Q9: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承担窝工损失时,可否仅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的施工进度与实际施工进度不同推算窝工事实?
A:不可以。承包人应举证证明导致窝工的原因及存在窝工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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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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