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工一卡通】承包人将工程转包给实际施工人施工,承包人破产的,工程款是否属于承包人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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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系列之破产财产
A:实际施工人应得工程款不属于承包人的破产财产。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条 下列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四)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裁判案例:(2020)冀08民终262号
裁判观点:因本案所涉工程系上诉人浙江大地公司转包给被上诉人中诚鸿泰公司,被上诉人中诚鸿泰公司系本案所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被上诉人中诚鸿泰公司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原审被告承秦高速公路管理处主张权利,即本案所涉工程款的所有权人为被上诉人中诚鸿泰公司,这与上诉人浙江大地公司和被上诉人中诚鸿泰公司签订的《工程项目责任考核协议》第8条约定:“乙方上交管理费、纳税和支付完成工程而发生各项费用后,所产生的利润归乙方所有;如有亏损则全部由乙方承担,乙方无条件承担本项目全部的经济上的责任”相一致,则被上诉人中诚鸿泰公司主张本案所涉工程款的所有权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符合协议约定,上诉人浙江大地公司对自己未参与实际施工的项目涉及的相关工程款不具有所有权及债权,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条之规定,则本案所涉工程款不属于上诉人浙江大地公司的破产财产,上诉人浙江大地公司提出的工程款债权应归集于破产清算程序的主张不能成立,依法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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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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